居民不交水費供水單位將無權停水,無負壓供水設備
由于與明年即將實施的《行政強制法》沖突,《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面臨修改,刪除“對在限期內仍不繳納稅費的,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有權停止供水”內容。
昨天,在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張慶華作了關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居民不交水費供水單位將無權停水,無負壓供水設備
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草案)》的說明。他說,經研究,建議對包括《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等8部(件)地方性法規作出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會從今年9月份開始,對現行有效的176部省本級地方性法規進行了專項清理。
張慶華在說明中指出,《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對不按時繳納水費的用戶,應當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對在限期內仍不繳納水費的,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有權停止供水。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據此,建議刪除“對在限期內仍不繳納水費的,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有權停止供水”。
對于《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中有關對擅自搭建設施以及占用或者擅自變更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用地行政強制執行的規定,建議凡是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不是組織強行拆除。
居民不交水費供水單位將無權停水,無負壓供水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