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19家違法排污單位,處罰措施包括從政府采購名錄中取消、銀行不予新增貸款等
新快報訊 記者黃曉嘉報道 5月23日,廣州市環保局制定出臺《廣州市環境違法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標志著廣州市正式建立環境違法“黑名單”管理制度。昨日,廣州市環保局公布了首批環境違法“黑名單”,19家違法排污單位上榜。
最新施行的《辦法》明確規定,排污者存在主觀故意且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具有騙取環保行政許可、無環保手續排污情節嚴重、偷排污染物、非法傾倒填埋危險廢物、變更工商登記規避環保法律義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決定、經有效的信訪投訴或舉報依法責令整改而拒不整改和其他惡意環境違法等八種行為之一的,都將被納入違法“黑名單”管理。
在昨日公布的首批“黑名單”中,共有19家違法排污單位,其中企事業單位六家,其他生產經營單位13家。廣州市環保局法規處處長熊必永昨日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指出,“黑名單”的公布將降低企業的美譽度,加大違法成本。而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主觀故意和嚴重違法兩個條件,“只要符合這兩個條件,不論企業規模大小,都將被納入名單之中!
熊必永表示,今后廣州市環境違法“黑名單”將通過“廣州環境保護”網站長期對外公布,并實時動態更新。“各區縣發現屬地所在范圍內存在上述提及的八項違法行為的企業,即可派出執法人員前去核查收集證據,并上報給市環保局,市環保局核實確定后,即會向社會進行公布,并沒有固定時間!
《辦法》對上榜單位解除“黑名單”也提出了非常嚴格的條件,必須同時滿足符合整改要求、無有效投訴舉報、1年內未再發生被納入“黑名單”的八類行為等三個條件,才能予以解除。
●進入“黑名單” 有什么處罰?
根據《辦法》規定,廣州市環保局將對納入違法“黑名單”的排污者采取11項管理措施,包括責令向社會公布改善環境行為的計劃或者承諾,書面報告整改情況;不予受理整改項目以外的環境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上市環保核查申請;納入環保掛牌督辦;不予環保類評先評優;環保信用等級直接為“紅牌”;建議財政等有關部門在政府采購名錄中取消產品或者服務;建議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慎授信,不予新增貸款;建議保險機構提高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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