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渤海新聞網消息 (記者 白碩)從唐山市公安交通**支隊車輛管理所獲悉,自2013年5月1日起將施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已注冊機動車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俗稱未驗車,將采取強制報廢,注銷其檔案和牌證。另外,車管部門在辦理業務時,如發現有未辦理注銷登記的車主,不予辦理相關車駕管業務。
據悉,按照《規定》要求,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達到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將采取引導報廢。
此外,根據規定,已注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的情況還有: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規定》中明確了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其中,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據車管部門工作人員介紹,機動車使用年限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舉例說明:車輛自出廠后一直在4S店售賣,但2年內始終未售出,該車輛在辦理注冊登記時將按照出廠時間記為使用起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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