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船承運人是貨物運輸過程中的“經紀人”,并不直接提供運輸服務,而是以承運人身份向貨主攬貨,再以托運人身份委托航運公司完成貨物運輸,從中賺取差價。為了減輕企業負擔,交通運輸部先后于2010年、2013年試行了保證金責任險和保證金保函兩項制度,為無船承運人提供了多種可選擇的財務責任保證方式。這些制度在保障托運人利益的同時,有效緩解了無船承運人的資金壓力。
行政許可的程序
(一)共同程序
1、申請書形式掉查及形式審查結果告知;
2、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審查;
3、行政許可審查決定及審查結果告知;
4、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在政府網站公示并頒發經營許可證件或登記證書;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非共同程序:
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受理、審核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許可、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登記、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登記的申請,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有關材料及審核意見報送交通部。
備注:以上材料式二份蓋公章(除提單外,提單一式三份不蓋章), 用A4紙打印復印,用黑色水筆簽字,蓋章需清晰完整。
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
2、申請人的企業商業登記文件(擬設立企業的,主要投資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或者身份);
3、船舶所有權證書、國籍證書和法定檢驗證書的副本或者復印件;
4、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樣本; 5、符合交通部規定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格。
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的經歷;
(二)有持有與所管理船舶種類和航區相適應的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的人員;
(三)有與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
行政許可申請審批時限:
(一)審核機關審核時限:
10個工作日。
(二)許可機關審批時限:
1、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許可的審批時限: 30個工作日;
2、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登記的審批時限: 30個工作日;
3、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登記的審批時限: 15個工作日;
4、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登記的審批時限: 15個工作日;
5、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登記的審批時限: 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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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舶抵港后,四家查驗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將待檢船舶分為必查、選查、不查等類型,登臨后依照不同的檢查重點進行查驗。通過信息化和已制定的聯合登臨制度,由海事部門負責召集各查驗單位協調確定聯合登臨檢查目標船,商定檢查計劃,根據四家查驗單位的需求選定目標船,有針對性地開展聯合登臨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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