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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相異步電動機能效檢測與備案流程
            發布者:lbjc1988  發布時間:2018-06-29 22:08:02  訪問次數:

            三相異步電動機能效檢測與備案流程


            1  總則
            1.1 本規則依據《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質
            檢總局第 17 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制定。
            1.2 本規則適用于 690V 及以下的電壓,50Hz 三相交流電源供電,能效
            2 級和 3 級的額定功率在 0.55kW-315kW 范圍內,能效 1 級的額定功率
            3kW-315kW 范圍內,極數為 2 極、4 極和 6 極,單速封閉自扇冷式、
            N 設計的一般用途電動機或一般用途防爆電動機能源效率標識(以下簡
            稱標識)的使用、備案和公告。
            2 標識的樣式和規格
            2.1 標識為藍白背景的彩色標識,長度最小為 80 毫米,寬度最小為 54
            毫米。
            2.2 標識名稱為:中國能效標識(英文名稱為 CHINA ENERGY LABEL),
            包括以下內容:
            1)生產者名稱或者簡稱
            2)產品規格型號
            3)能源效率等級
            4)效率
            5)額定功率(kW)
            6)極數
            7)依據的能源效率國家標準編號
            2.3 標識上要求標注的產品規格型號、效率、額定功率和極數,若產
            品銘牌上有相對應的信息,標識參照銘牌同時使用,該標識的最小樣
            式和規格見附件 1。若產品銘牌上缺少相對應的信息,則標識上必須明
            1確標注所有信息,該標識的最小樣式和規格見附件 2。
             
            3 能源效率檢測
            3.1 效率的測試方法依據 GB/T 1032 的現行有效版本。
            3.2 檢驗報告的格式見附件 3—《中小型三相異步電動機能源效率檢驗
            報告》(以下簡稱檢驗報告)。
            3.3 對產品的檢測,生產者或進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檢測能力,也可以
            委托國家實驗室認可委員會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利用自身檢測能力確定能源效率等級的生產者或進口商,應提交
            檢測實驗室的相關備案材料,材料應包括人員能力、設備能力和檢驗
            管理規范等內容。
            授權機構應對檢測實驗室提交的檢測能力的相關材料進行核驗。
            4 標識信息的標注
            4.1 生產者是指對產品負有法律責任的產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產品規格型號依據 GB 4831 的現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編制,亦可使
            用企業自己的編號,并與銘牌上的標注相一致。
            4.3 能源效率等級應依據 GB 18613 的現行有效版本中能效等級判斷方
            法的要求和檢驗報告確定。
            4.4 效率應依據 GB 18613、GB/T 1032 的現行有效版本和檢驗報告確
            定。能效標識標注的效率應不超出相應能效等級的取值范圍,容差應
            符合 GB 755 的現行有效版本的要求。
            4.5 依據國家標準為 GB 18613 的現行有效版本。
            5 標識的印制和粘貼
            25.1 生產者或進口商自行印制標識,并對印制的質量負責。
            5.2 標識應采用 80 克及以上銅版紙印制,當同一規格型號產品的產量
            很少時,能效標識可采用打印的方式。
            5.3 標識應采用不干膠方式粘貼或卡片式懸掛的方式。
            5.4 出廠或進口的每一臺電動機均應粘貼或懸掛標識。
            5.5 標識應粘貼或懸掛在電動機的正面明顯部位。
            5.6 粘貼或懸掛在電動機上的標識應符合本規則第 2 條的規定,圖案、
            文字和顏色不得進行更改。標識規格可在本規則第 2.1 條規定的基礎
            上按比例放大。
            5.7 使用在產品說明書、外包裝物以及宣傳中的標識可按比例放大和
            縮小,可以黑白印刷標識,但標識中的文字應清晰可辨。
            6 標識的備案
            6.1 生產者或進口商的產品應當按不同品牌、不同系列的產品按規格
            逐一備案。
            6.2 每個型號可作為一個系列,每個系列按機座號分為 80-160、
            180-280、315-355 三段,每段視為一個備案單元,相同備案單元的產品
            填寫一份備案表,提交兩個規格型號的檢驗報告,其它規格產品可不
            提交檢驗報告。
            6.3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自使用標識之日起 30 日內,通過信函等方式
            提交《中小型三相異步電動機能源效率標識備案表》(見附件 4),以
            , “中 國 能 效 標 識
            ”(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寫相關備案信息。
            備案材料應完備、真實。
            6.4 產品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向授權機構重新備案。
            6.5 授權機構應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標識信息
            34
            的核查和備案工作(因生產者或進口商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對符合本規則第 6.3 條要求的,由授權機構對標識信息進行登記、
            存檔、編備案號,并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生產者或進口商。
            對不符合本規則第 6.3 條要求的,由授權機構通知生產者或進口
            商及時補充材料或者更換已使用的標識。
            6.6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在每年 3 月 15 日前,向授權機構提交上一年度
            的標識使用情況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各備案單元的標識
            備案情況;標識的監督處罰情況;標識使用情況等能效標識相關的資
            料。
            6.7 外文材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并以中文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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