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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6月PMI數據將于上午公布。市場普遍預期,6月份制造業擴張勢頭有望放緩,不過制造業PMI仍會保持在50%以上的擴張區間。
經驗十足合肥公司新三板開戶現在能不能開戶
是2017年7月3日 以下是本月新新三板資訊。
(一)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總額500萬元幣以上的法人機構;
。ǘ⿲嵗U出資總額500萬元幣以上的合伙企業。
個人條件:(本公司可以協助解決資金問題)
。ㄒ唬┰诤炇饏f議之日前,投資者本人名下近10個轉讓日的日均金產500萬元幣以上。金產是指存款、、債券、份額、資產計劃、產品、信托計劃、產品、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ǘ┚哂2年以上、、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具有《辦法》第八條款規定的公司、公司、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以及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公司子公司、公司子公司、人等金融機構的人員任職經歷。
下面是完整細則:
具有前款所稱投資經歷、工作經歷或任職經歷的人員屬于《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禁止參與交易的,不得申請參與掛牌公司公開轉讓。
條 為保障中小企業股份轉讓(以下簡稱股轉)平穩有序發展,有效控制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投資者適當性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小企業股份轉讓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投資者參與掛牌公司公開轉讓等相關業務,應當熟悉股轉相關規定,了解掛牌公司風險特征,結合自身風險偏好確定投資目標,客觀評估自身的心理和承受能力、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控制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掛牌公司公開轉讓等業務。
第三條 下列機構投資者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公開轉讓:
。ㄒ唬⿲嵤召Y本或實收股本總額500萬元幣以上的法人機構;
。ǘ⿲嵗U出資總額500萬元幣以上的合伙企業。
第四條 《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公司資產產品、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公司資產產品、產品、產品、信托產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等產品,社會保障、企業年金等養老金,等社會公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等機構投資者,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公開轉讓。
第五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公開轉讓:
。ㄒ唬┰诤炇饏f議之日前,投資者本人名下近10個轉讓日的日均金產500萬元幣以上。金產是指存款、、債券、份額、資產計劃、產品、信托計劃、產品、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二)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具有《辦法》第八條款規定的公司、公司、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以及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公司子公司、公司子公司、人等金融機構的人員任職經歷。
具有前款所稱投資經歷、工作經歷或任職經歷的人員屬于《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禁止參與交易的,不得申請參與掛牌公司公開轉讓。
第六條 下列投資者可以參與掛牌公司定向發行:
。ㄒ唬斗巧鲜泄姽巨k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公司股東、董事、監事、人員、核心員工,以及符合投資者適當性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
(二)符合參與掛牌公司公開轉讓條件的投資者。
第七條 公司掛牌前的股東、通過定向發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等,如不符合參與掛牌公司公開轉讓條件,只能買賣其持有的掛牌公司。
已經參與掛牌公司買賣的投資者保持原有交易權限不變。
第八條 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中小企業股份轉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股轉公司)對產品或服務的投資者準入要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主辦券商應當根據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有關規定及本細則要求,建立健全投資者分類、產品或服務分級和適當性匹配等內部制度,明確匹配依據、、流程等,并報股轉公司備案。
第十條 主辦券商應當切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職責,了解投資者的身份、財務狀況、投資等相關信息,評估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和風險識別能力,有針對性地開展風險揭示、投資者知識普及、投資者服務等工作,引導投資者審慎參與掛牌公司公開轉讓等相關業務。
第十一條 主辦券商應當認真審核投資者提交的相關材料,并與投資者書面簽署《買賣掛牌公司委托代理協議》和《掛牌公司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
投資者應抄錄《掛牌公司公開轉讓特別風險揭示書》中的特別聲明。
第十二條 主辦券商應當針對不同類別的投資者制定服務方案和流程,根據客戶的不同特點,講解股轉業務規則和風險特點,提示參與掛牌公司公開轉讓可能面臨的風險。
第十三條 主辦券商應當建立投資者評估數據庫,結合所了解的投資者信息和投資者參與掛牌公司轉讓的情況,每年對評估數據庫進行更新,留存評估結果備查。
第十四條 主辦券商應當在投資者參與掛牌公司公開轉讓之日起,通過提醒、動態跟蹤、定期檢查等,督促投資者符合要求。
主辦券商應當自為自然人投資者開通權限之日起每12個月內至少對其進行一次評估,如其前5個轉讓日日均資產低于申請開通權限時準入資產規模要求的60%時,主辦券商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包括制定專門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關信息,告知特別的風險點,或者回訪頻次等。
第十五條 投資者應當配合主辦券商投資者適當性工作,如實提供申報材料。投資者不予配合或提供虛假信息的,主辦券商應當拒絕為其辦理掛牌公司公開轉讓相關業務或者其交易權限。
第十六條 主辦券商應當妥善保管投資者的檔案資料,除依法配合調查和檢查外,應當為投資者保密。
第十七條 主辦券商應當妥善保存業務辦理、投資者服務中風險揭示的或影像留痕。
第十八條 主辦券商發現客戶存在異常交易行為或者違規行為時,應當根據股轉公司相關規定及時提醒客戶,并向股轉公司報告。
第十九條 股轉公司對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投資者采取口頭或書面警示等措施的,主辦券商應當及時與投資者取得聯系,告知其有關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對出現異常交易行為的投資者,股轉公司可以其交易,主辦券商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主辦券商應當為投資者提供合理的投訴渠道,專門部門受理投訴,妥善處理與投資者的矛盾和糾紛,并認真做好記錄工作。
第二十一條 主辦券商應當按照股轉公司的要求報送投資者適當性相關信息,并配合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股轉公司等機構對其投資者適當性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如實提供投資者資料、資金情況等信息,不得隱瞞、阻礙和拒絕。
主辦券商應當妥善保存其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的相關信息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二十二條 主辦券商及其相關業務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股轉公司可依據《業務規則》等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措施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所稱“以上”含本數。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股轉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小企業股份轉讓投資者適當性細則(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