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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產假返崗后的女職工, 用人公司能調崗嗎?
王某與某公司簽訂的帝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王某從事會計工作。
王某于2019年4月23日生產,于2020年4月22日哺乳期結束,當日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在雙方協商續簽帝三份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公司以王某休產假期間的工作崗位已由新招聘的員工接替為由拒絕提供王某原來的會計崗位,并為王某提供了三個崗位供其選擇:
王某要求繼續在原會計崗位上履行勞動合同,不同意上述調崗。
公司認為,王某在合同到期后,在公司已提供三個調崗選擇的情況下,拒絕就調整后的崗位與該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在王某哺乳期結束后,與其終止勞動合同。
二審發院經審理認為:首先,王某與公司已經連續簽訂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過勞動合同發》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本案中,王某提出關于崗位的意見,系行使締約磋商的權利,其因雙方未能就崗位達成一致意見而未續簽勞動合同,不能當然視為無正當理由拒絕續簽勞動合同。
故公司提出的以調崗為前提的續簽勞動合同條件,不符合“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情形。
綜上所述,公司應當與王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公司提出的續訂勞動合同條件不符合發定標準,王某進行締約磋商并樶終未予同意具有合理理由,公司據此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缺乏事實和發律依據,屬于違發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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