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名稱:佛山市沃博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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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參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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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 沃博 | ||
檢測認證機構名稱 | 國內認證帶標機構 | ||
行業 | ISO認證服務 | ||
認證種類 | ISO9001認證 | ||
服務內容 | 并拿到證書 | ||
可售賣地 | 全國 |
一、認證認可條例----2003年9月3日公布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認證,是指由認證機構證明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相關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合格評定活動 第八條 從事認證認可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對其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五條 獲得認證證書的,應當在認證范圍內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不得利用產品、服務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管理體系已通過認證,也不得利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服務已通過認證。
第三十九條 從事評審、審核等認證活動的人員,應當經認可機構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認證活動。
第七十四條 認證機構未對其認證的產品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或者發現其認證的產品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蛘叱蜂N認證證書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認證標志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標準化法------1988年12月29日通過
第六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的產品標準須報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奧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
第十四條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第十六條 出口產品的技術要求,依照合同的約定執行。
三、標準化法實施條例----1990年4月6日 令第53號發布
第十八條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下列標準屬于強制性標準:
。ㄒ唬┧幤窐藴剩称沸l生標準,標準;
。ǘ┊a品及產品生產、儲運和使用中的安全、衛生標準,勞動安全、衛生標準,運輸安全標準;
。ㄈ┕こ探ㄔO的質量、安全、衛生標準及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設標準;
。ㄋ模┉h境保護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
。ㄎ澹┲匾耐ㄓ眉夹g術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
。┩ㄓ玫脑囼、檢驗方法標準;
。ㄆ撸┗Q配合標準;
(八)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質量標準。
第二十五條 出口產品的技術要求由合同雙方約定。
出口產品在國內銷售時,屬于我國強制性標準管理范圍的,必須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違反《標準化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責令限期改進,并可通報批評或給予責任者行政處分:
。ㄒ唬┢髽I未按規定制定標準作為組織生產依據的;
。ǘ┢髽I未按規定要求將產品標準上報備案的;
。ㄈ┢髽I的產品未按規定附有標識或與其標識不符的;
(四)企業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進行技術改造,不符合標準化要求的;
(五)科研、設計、生產中違反有關強制性標準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 獲得認證證書的產品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出廠銷售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銷售,并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認證部門撤銷其認證證書。
四、浙江省標準化管理條例 ----2000.7.11公布
第十條 地方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下列地方標準是強制性標準:
。ㄒ唬┍U先梭w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
(二)環境保護、食品衛生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執行的標準。
其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服務、工程建設等活動的生產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和明示采用的標準
第十八條 產品應當有產品標準。不采用推薦性產品標準或者沒有相應的推薦性產品標準的,產品生產者應當制定企業產品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禁止無標準生產。
產品生產者制定的企業產品標準,應當完整、正確地反映產品特征、特性指標和檢驗、試驗方法;有相應的推薦性標準的,其主要技術項目的設置應當與推薦性標準一致。
第十九條 產品生產者應當嚴格按照所執行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
受產品使用者委托加工、定作的產品,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技術要求或者樣品實物標準執行;有強制性標準的,必須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條 產品生產者執行的產品標準應當按照省人民的規定,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產品生產者應當在產品或者說明書、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的標準代號、編號和名稱
第二十二條 產品生產者應當嚴格按照所執行的產品標準進行產品質量檢驗,保證產品質量和產品標準相符。產品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產品合格證。
第二十九條 從事交通運輸、旅游 餐飲等經營性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標準提供服務。沒有相應的服務標準的,行業協會、同業公會按照自愿原則,組織經營者聯合制定本行業的服務標準,作為提供服務的質量依據。
禁止使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為消費者提供服務。 第三十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標準,保證工程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要求。
禁止使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工程建筑材料。
五、產品質量法------1993年2月通過, 2000年7月8日修正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ㄈ┓显诋a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 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 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ㄈ 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有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ㄋ模 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ㄎ澹 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二十八條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第二十九條 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三十條 生產者不得產地,不得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一條 生產者不得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三十二條 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三十三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ㄒ唬┎痪邆洚a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ǘ┎环显诋a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ㄈ┎环弦援a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磳a品投入流通的;
。ǘ┊a品投入流通時,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