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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 ROHS 2.0 歐洲議會環境委員會 6月 2日以 55票同意、1票反對、2票棄權,通過了對《歐盟電器和電子有害物質指令》RoHS、《廢棄電器和電子設備指令》WEEE進行修改的動議。來自英國的綠黨/歐洲自由聯盟議員吉爾?伊文思說,“盡管面臨來自化學產業的壓力,今天我們仍成功通過了對 RoHS指令進行修訂的動議,這為將來禁止某些有害物質創造了條件。” 相關議員建議,一方面要擴大 RoHS指令禁止的有害物質范圍,如考慮增加鹵素阻燃劑和 PVC;另一方面要改變現有做法,將指令適用范圍擴展到所有電子和電器材料,除非作出特別例外規定(如新能源生產、部分大型工業裝備和工具、軍用和車用材料等)。歐洲議會環境委員會指出,RoHS/WEEE等指令在盟內和盟外同等有效,對其修改將具有國際影響。歐洲議會將從人體健康和環境影響等角度對相關有害物質進行評估,擬于本月底對 WEEE指令修改提出建議、7月份再對 RoHS指令修改提出建議。
ROHS指令自 2005年 7月 1日開始實施以來,有過多次修改提議:
1、2008年 12月,歐盟委員會發布 ROHS改寫指令,提議將 DEHP、DBP、BBP、HBCDD作為評議物質納入 ROHS指令;
2、2009年 9月,歐洲理事會發布 ROHS改寫指令,提出新增限制物質完全根據 REACH條例,刪除限制物質清單;
3、2009年 10月,歐洲議會議員 Jill Evans提議 ROHS指令增加 BFR、CFR、PVC、氯系增塑劑、DEHP、DBP、BBP,并增加評議物質砷化合物、鈹化合物、三氧化二銻、三氧化二鎳、雙酚 A、BFR之外的有機溴化合物、( CFR、PVC、氯系增塑劑)之外的有機氯化合物;
4、2010年 6月,歐盟委員會考慮在 ROHS限制清單中增加納米銀(nanosilver)和多壁式納米碳管(multi-walled carbon nanotubes)。 2009 年10 月22 日,歐盟環境公共健康和食品安全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environment, public health and food safety ) 發布了對COM(2008)0809(RoHS 2.0 草稿版)進行修訂的意見。雖修訂涉及諸多內容,但RoHS 指令的 基本目標和機制不變,最終目標仍是減少電子電氣產品中特定的有害物質。
主要修訂內容
1. 產品范圍 不但有步驟地將第8 類產品( 醫療設備)和第9 類產品(監控設備)納入RoHS 的管控體系,而且計劃將未涵蓋在10 大類中的其它電子電氣產品作為第11 類產品納入管控。由此,RoHS 的覆蓋范圍將擴展至所有電子電氣產品。
2. 禁止的物質 將現行管控的六項物質及限量明確列為Part A 物質,物質種類及限量未變。但管控清單中增加7 類物質作為Part B物質(溴化阻燃劑、氯化阻燃劑、氯化增塑劑、PVC 、DEHP 、DBP 和BBP),計劃在新法規生效后42 個月后首先在8 大類產品中進行管控。另外,將7 種物質(砷化物、鈹及其化合物、三氧化銻、三氧化二鎳、BPA、除溴化阻燃劑外的其它溴化有機物、除氯化阻燃劑和氯化增塑劑外的其它氯化有機物) 列入Annex III,計劃在將來重點考慮,納入管控。
3. 豁免的有效期 規定的豁免有效期為4 年,以鼓勵工業界開發替代品。到期后如有必要,最多再給予18 個月寬限期。
4. CE 的要求 再次重申將引入CE 標志的要求。違規產品召回歐盟加強市場監督不僅體現在法律文本的變化,還表現在具體案例中。近來,東莞兩家電子公司出口的數批貨物,就因為不符合歐盟RoHS 而被退運,兩家企業均損失慘重。據悉,退運貨物均為電源供應器,不合格項目包括“PBDE 超標”及“鉛超標”。值得注意的是,這幾批貨物的出口地分布在德國、日本、菲律賓,并非都是直接出口到歐盟地區,而且出口產品都是零配件。從表面看,這幾批貨物應該不受歐盟RoHS 指令的管束,但這是企業理解上的一個誤區。因為這幾批零配件,最終都是要裝配成出口歐盟的電子電氣產品,RoHS 指令要求其生產商也要遵守。
2011年7月1日,歐盟議會和理事會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布指令 2011/65/EU(ROHS 2.0)以取代2002/95/EC 新指令將于20天后(即2011年7月21日)生效。(注意!此處所指的"生效"是指RoHS2.0指令對各歐盟成員國從2011年7月21日開始生效,各成員國必須在2011年7月21日起到2013年1月2日的時間內完成把RoHS2.0指令轉換能各成員國內部法規的工作!而在2011年7月21日起到2013年1月2日這段轉換期,各企業仍只需遵守2002/95/EC指令。)
2013年1月3日起指令2002/95/EC將會被廢除,盟國必須于2013年1月2日前將指令2011/65/EU更新到當地法律。
2011/65/EU 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1.產品范圍
闡明了指令管控范圍和相關定義,將管控產品范圍擴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電子電氣設備:
— 包括被2002/95/EC 豁免的第8類產品醫療設備、第9類產品監控設備;
— 第11類產品:不被1~10類產品涵蓋的其他所有電子電氣設備,包括線纜及其它零部件。
2.限制物質
雖然并未增加新的限制物質,但選定4種有毒有害物質(HBCDD、DEHP、DBP和BBP)作為限制物質的候選。
3.CE標志要求
將電子電氣設備ROHS符合性納入CE標志要求。生產者在張貼CE標識時應確保產品符合ROHS并準備相應的聲明和技術文檔。
4.過渡期規定
為使新納入ROHS 2.0管控產品的生產商有充分時間來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為相關產品設定了管控過渡期。
— 醫療設備和監控設備及其零部件自2014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2.0;
— 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及其零部件自2016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2.0;
— 工業監控設備及其零部件自2017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2.0;
— 其它新納入ROHS2.0管控的產品自2019年7月22日起應符合ROHS2.0;
5.豁免機制
采納現有豁免條款并針對醫療和監控設備提出了20項新豁免,同時針對產品類別規定了不同的豁免最長有效期:
— 2002/95/EC原先管控的8大類產品和第11類產品的豁免有效期最長為5年;
— 而第8類和第9類產品豁免有效期最長為7年。
6.增加市場監督條款
引入統一的產品符合性評估要求和市場監督機制。通過嚴格且統一的市場監管來減少市場不不符合產品的數量,從而有效地達成指令目標。
相關生產商應該深刻理解指令要求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以確保產品符合ROHS2.0提出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