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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或個人在申請專利時需清楚了解哪些為專利申請中的職務發明,那么哪些專利申請屬于職務發明?
我國專利法明確規定:職務發明主要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個人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應該屬于該單位,專利申請被批準并獲得授權后,那么個人所在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是指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專利申請被批準并獲得授權后,該授權專利的專利權人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于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單位或企業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的,并且合同中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中所指的“單位”主要包括各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各類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而發明人、設計人是通過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完成發明創造的自然人。本專利法中所稱的 " 發明人" 、"設計人" 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即通過自己的智力勞動,完成產品、方法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技術方案的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成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主體但不能作為發明人或設計人。
專利法明確規定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任職的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職務發明創造:(1)接受該職務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本單位員工在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其中 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在專利申請被批準并獲得授權后專利權屬于本單位。這所說的本單位的物質條件主要包括利用單位的資金、儀器、設備、原材料等;技術條件主要包括單位未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盡管不屬于執行本單位的任務,但也應作為職務發明創造進行專利申請,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獲得的專利權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單位。除了專利法第一款規定的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的情形外,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都屬于非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申請被批準后的專利權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法對專利權的歸屬約定,對于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原則上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申請被批準后獲得授權的專利權歸本單位。但是如果使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本單位訂了合同,合同中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則按照專利法第三款的規定應依從雙方的合同約定確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