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名稱:山東凱文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聯系人:凱文知識產權李老師(先生)
聯系手機:
固定電話:
企業郵箱:
聯系地址:
郵編:
聯系我時,請說是在焊材網上看到的,謝謝!
“商標使用”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的前提,表現為:
1、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
2、與注冊商標標識相同或類似的商標;
3、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一)商標侵權中“商標使用”的構成要件
除一般的構成要件之外,構成商標侵權的“商標使用”還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1、侵害了商標權專用權和禁用權;
2、破壞了商標識別功能,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具體如下:
1、侵害了商標權專用權和禁用權。
專用權指商標權人有權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就其已經獲得注冊的商標標識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禁用權指商標權人依據其注冊商標而取得的禁止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其目的是為了排除他人對自身商標權利的侵害。
2、破壞了商標識別功能,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商標侵權是商標權人以外的其他人對商標進行的使用,其目的是為了在他人的標識與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之間建立起特定聯系,從而破壞原注冊商標的識別功能,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發生混淆誤認,將原本由侵權人提供的商品與注冊商標權人聯系起來。
(二)其他商業性標識的使用
“商標使用”的核心是發揮商標的識別功能,一旦識別功能被破壞,就構成對商標權利的侵害。
“商標使用”中的“商標”并不能機械地理解為商標標識本身,而是應回到商標的基本功能上來理解。
企業名稱、商號、域名、商品名稱、商品裝潢等商業性標識,一旦在商業活動中發揮了與商標一樣的識別功能,就可以認為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具體如下:
1、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76條將“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行為歸入《商標法》第57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情形。
2、最 高人民 法 院商標司法解釋第1條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行為規定為商標侵權行為。
3、最 高人民法 院商標司法解釋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行為規定為商標侵權行為。